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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河北高院依法公开宣判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8-02-08 新媒体小组 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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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石家庄和秦皇岛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即辛集丁余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秦皇岛金洪武、曾祥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丁余通过聚众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一定经济实力,同时交结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到2005年逐渐形成以丁余为领导者,被告人李明等13人为骨干成员和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2005年至2011年为索要赌债、排除竞争对手、帮助他人调解纠纷等非法目的,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及聚众斗殴、赌博、诈骗等近30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多人受伤,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在辛集市区以及周边村镇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对被告人丁余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分别根据具体罪责判处二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金洪武自2005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张天巍、曾祥江等人在秦皇岛市范围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金洪武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天巍、曾祥江等25人为骨干成员和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在拆迁行业及为娱乐场所看场子、敲诈过往船只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自2005年至2013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以及干扰村民自治组织选举、串通竞拍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多人受伤,非法获利300余万元,在秦皇岛市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被告人金洪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零三万元,对被告人曾祥江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其他24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上述案件的集中公开宣判,有力打击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标志着人民法院向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吹响了冲锋的号角!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决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确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依法严惩;对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一般参加者,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严格掌握取保候审和缓刑条件,从严控制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按照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用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平安河北和法治河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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